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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内蒙古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2022年04月03日 10:17 cf 点击:[]

内蒙古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20201023日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提高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水平,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国内知名、民族地区一流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进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坚持与学校发展目标相一致的原则,以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为导向,结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引进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打造一流人才队伍,努力提升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

(二)刚柔结合、统筹兼顾。优先引进重点学科需要的学科带头人和高端人才,同时全面考虑充实其他学科发展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等急需的优秀骨干人才。对于全职引进难度大的岗位,采取柔性引智的方式,延揽学术大师和高层次人才,努力形成以才引才和团队式引才的多种引才模式。

(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按照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综合评价、择优引进规则,对引进高层次人才要求以德为先,德才兼备。运用同行评价、成果评价、能力评价等多元评价方式,灵活实施岗位聘用与引进待遇等多种激励办法,实施聘期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引进人才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对象是指我校学科建设急需的、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取得同行专家公认的突出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一定业绩的创新创业型特殊人才。引进人才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及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治学严谨,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能够带领团队协同攻关;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型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引领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快速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范围

(一)第一层次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国际上有重大学术影响的知名科学家,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杰出人才。

(二)第二层次人才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领军人才。

(三)第三层次人才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拔尖人才。

(四)第四层次人才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海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长聘教授,国内重点大学一流学科的博导、教授,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突出人才。

   (五)第五层次人才

在海内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出站,能够胜任高校教师岗位要求并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及待遇

(一)第一层次:

1.安家费:300-500万元;

2.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制,首聘期税前年薪150-300万元;

3.科研配套费:院士给予1亿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次年起5年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其他人才给予500-5000万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根据学科建设具体需求和引进人才业绩成果情况确定,予以配备学科梯队和学术助手。

(二)第二层次:

1.安家费:100-300万元;

2.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制,首聘期税前年薪100-150万元;

3.科研配套费:给予300-1000万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根据学科建设具体需求和引进人才业绩成果情况确定,予以配备学科梯队和学术助手。

(三)第三层次:

1.安家费:100-200万元;

2.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制,首聘期税前年薪50-100万元;

3.科研配套费:给予150-500万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具体根据学科建设具体需求和引进人才业绩成果情况确定,予以配备学科梯队和学术助手。

(四)第四层次:

1.安家费:40-60万元;

2.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制,首聘期税前年薪30-50万元;

3.科研配套费:给予50-300万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具体根据学科建设具体需求和引进人才业绩成果情况确定。

(五)第五层次:

1.安家费:10万元

2.人才奖励:由教师聘任委员会对引进人才的教育背景、业绩成果、发展潜力和学科特点进行综合评价认定,根据评议结果,享受以下奖励。

A类人才奖励:一次性发放20万元

B类人才奖励:一次性发放10万元

3.科研启动金:理工类10万元,社科经管类5万元。

4.校长专项人才奖:对于学校紧缺急需学科、教育背景优秀、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经所在学院推荐,由教师聘任委员会评价后,可另享受 “校长专项人才奖” 10万元。

5.薪酬待遇:引进人才聘任到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并享受相应国家工资待遇。对于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优秀人才可直接聘任到校聘副教授/教授岗位,并在学校聘期内享受校聘岗位相应校内待遇。

6.其他配套政策:引进人才的配偶学历为研究生毕业且取得硕士学位的,经学校评议通过,可按编制外校聘方式安排到学校工作。

第六条  对于第一至四层次以上的高端人才,也可按柔性引进的方式,通过学科建设、团队建设、项目合作、课题研究等形式来校开展工作。相关引进程序、薪酬待遇和管理等执行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柔性引进人才的规定。

第七条  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可按照“一人一议,一事一议”的评价方式,对引进人才提供特殊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事宜。

第八条  在职教师若达到第一至三层次的引才条件,比照同类层次的引进人才待遇,可享受除一次性安家费外的同层次引进人才待遇。

第九条  本校教师在职学习取得博士学位的,经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评议后,比照上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待遇,除安家费外,可享受与第五层次引进人才的相同待遇。对于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无毕业证书)的人员,人才奖减半发放。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计划。按照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及引进人才特殊要求,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按照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和编制情况,拟定下一年度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招聘方案,提交学校研究通过后,上报自治区编办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

(二)发布招聘信息。学校的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下达至各用人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和各用人单位积极主动通过媒体、招聘会等各种宣传渠道和方式对外公布学校人才需求和人才政策,并利用各种资源招揽人才,接受应聘材料。

(三)用人单位考核。用人单位成立考核组对应聘人员的师德素养、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纳入相应教学(科研或学科)团队培养等形成综合评价意见,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四)教师聘任委员会评议。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汇总各用人单位提交的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提交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面试考核,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对拟引进人才引进结果进行评价,同意票数达到到会专家2/3以上方为通过。

(五)学校审批。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面试通过的拟引进人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研究。

(六)办理手续。经学校研究同意引进的人才,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牵头按学校公开招聘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察,办理人事档案审核、体检、公示、上报审批、签订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引进人才应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聘期待遇和条件、工作职责、聘期工作任务目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引进人才实行校、院两级考核制度,重点对引进人才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岗位考核”和“专项考核”。

(一)“岗位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学校的年度考核工作安排,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岗位任务书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二)“专项考核”由所在单位和学校负责,专项考核针对享受年薪制或聘任在校聘副教授(校聘教授)岗位的引进人才,按引进时所在单位(或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工作目标任务内容进行聘期考核,分别在聘期的期中和期末进行。

1.中期考核:引进人才来校工作满两年后,由所在单位根据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工作目标任务,对其业绩成果、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评议,被考核人在所在单位做中期述职报告并进行现场答辩。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者,人才待遇按照协议继续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学校要求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制订下一步具体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并暂停发放人才待遇。

2.期满考核:引进人才聘期期满后,由所在单位对其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引进人才签订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所在单位考核结果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提交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进行考核,由被考核人做期满述职报告并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运用。对引进各级各类人员的考核,作为发放薪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对确实不能发挥作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学校可对其调整岗位或降级聘用直至解除聘用。

第十四条  服务年限。引进人才来校服务年限一般为五年,根据聘用合同确定。对于服务期未满引进人才主动提出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经学校研究同意解聘的人员,按比例退回学校为其提供的安家费和人才奖励等。对于服务期未满因考核不合格、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的人员,需退回学校为其提供的安家费和人才奖励。

第六章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是提升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和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学校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学校下拨专项经费保障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建立校领导联系关键人才制度,各学院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时负责联系该学院的高层次人才和柔性引进特聘教授,应经常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创造有利于他们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主体。各院(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工作。学校将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为各院(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共同为高层次人才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和协助解决相关问题;总结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经验,为以后的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努力营造人才引进的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伯乐奖,对成功引荐高层次人才的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学校将奖励经费拨付到相关学院,由学院按1:1配套后发放给经学院认定的引荐个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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